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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销售过程的技术注意事项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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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种种原因,预拌混凝土的顾客(施工单位)对购买产品的技术要求有时表达不明确,甚至有些模糊。供方若不能确定产品的全部要求,盲目生产供应混凝土,就可能发生本可避免的纠纷。基于 ISO9001“与顾客有关的过程”的理念,本文从质量管理角度阐述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技术注意事项。

1 前言

在我国建筑行业,设计、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都是“僧多粥少”,竞争惨烈;另外,建筑市场不规范,混凝土工程存在诸多不良现象。有些预拌混凝土企业经营人员没有完全了解与混凝土有关的技术要求,不问青红皂白乱抢业务,签下的一些买卖合同不仅无利可图,甚至可能麻烦缠身。因此,在提交标书或接受合同前,预拌混凝土企业有必要确定与混凝土有关的全部要求,除了明示的抗压强度等级、坍落度之外,技术方面的其他要求,也必须完全了解清楚,并对这些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应在做出提供混凝土的承诺之前,以确保合同签订后得以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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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确定与混凝土有关的要求

2.1 混凝土工程执行标准

预拌混凝土实际上是一种跨行业供应的产品,以厦门搅拌站为例,供应范围涉及建筑、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工程。由于行业要求不同,对混凝土配合比的规定要求相差较大。若干年前,厦门某工程的海岸钢筋混凝土“消浪块”,出于结构需要,混凝土设计强度只要 C25 即可,由于购买者要求混凝土单价按建筑定额优惠结算,因此,在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产品验收标准是 GB50204—9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按该标准引用的《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当时的 JGJ55—2000 规定:W/C≤0.60, C≥280 就可以了。但混凝土工程执行标准是 JTJ275—2000《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按该标准相关规定:混凝土配合比必须满足 W/C≤0.40,C≥400(这种耐久性限制将使混凝土强度达到 C40 左右)。预拌混凝土供应刚开始,由于工程监理单位的介入,供需双方发生一场质量经济纠纷。

2.2 隐含要求顾客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规定的用途或已知预期的用途是必然包含的要求,例如:(1)强度等级相同的混凝土,因其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及作用等级不同,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要求不一样。具体牵涉到混凝土的水泥品种选用、水胶比、矿物掺合料用量等都有较大差别。因此,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考虑构件部位的耐久性要求。 (2)一些城市的桥梁和厂房等裸露的混凝土表面不再做任何装饰,也许并没有清水混凝土的要求,但是,如果混凝土表面色差较大,可能会留下一个遗憾。 (3)较高的构件在浇筑混凝土时,拌合物的泌水率不能太大,否则容易造成构件上部出现“松顶”现象。 (4)预拌混凝土运距长短将对拌合物的凝结时间和坍落度损失提出不同要求。 (5)常见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对不同混凝土仅作“泵”与“非泵”的区分,没有考虑入泵坍落度与泵送高度的关系,订货时没有规定适用的坍落度,施工中遇到泵送困难就会随意加水。

2.3 掺特殊材料预拌混凝土

企业经常遇到混凝土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以使用特殊材料的名义,要求在混凝土掺入其采购并指定用量的膨胀剂、防水剂、阻锈剂和纤维等材料。

3 评审与混凝土有关的要求

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所有要求宜用书面形式表达,预拌混凝土企业各部门通过评审订单或标书,使自己能正确理解与产品有关的全部要求,从而保证企业有能力实现这些要求。

3.1 评审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抗压强度不一定是配制混凝土的最关键因素,因为其他因素,如耐久性,会规定比符合强度要求更低的水灰比或水胶比,在这种情况下,从强度为标准必然会超过结构的需要。因此,相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要考虑由于不同工程执行标准或不同构件部位对耐久性要求的差别而引起配合比参数的变化,由此应注意按相应技术要求确定混凝土价格,以避免发生质量事故或经济纠纷。

(2)GB23439—2009《混凝土膨胀剂》国家标准编制说明:“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混凝土膨胀剂最大的产销国,因此不对其产品质量进行强制限制,将会严重危及众多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给国家造成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隐患。”因此,JGJ/T178—2009《补偿收缩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指出“设计使用补偿收缩混凝土,应在设计图纸中明确注明不同结构部位的限制膨胀率指标要求”,还规定“膨胀剂掺量应根据设计要求的限制膨胀率,并应采用实际工程使用的材料,经过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后确定”。然而,现状是,由工程设计单位指定施工单位采购要求掺入预拌混凝土的膨胀剂,设计图纸依然只表达品牌和用量。

(3)JC474—2008《砂浆、混凝土防水剂》和 JGJ/ T192—2009《钢筋阻锈剂应用技术规程》,都规定掺入防水剂、阻锈剂后,合格品的抗压强度比应≥90%,这个指标说明掺入这两种外加剂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混凝土强度。但是,这两种外加剂产品标准选择的抗压强度比试验方法规定,基准混凝土与受检混凝土必须维持相同坍落度。这种方法造成,若防水剂、阻锈剂中掺有减水作用的外加剂,试验时,将因为受检混凝土用水量的减少而使水灰比变小,强度被不正常提高了,从而掩盖了可能存在不合格。一些生产厂家在防水剂、阻锈剂中掺入少量减水剂而又不明示的现象时有发现。原 JC476—1998《混凝土膨胀剂》对膨胀剂的抗压强度比试验也是上述方法,但 JC476—2001《混凝土膨胀剂》就修改为固定用水量法,避免了强度虚高现象。 防水剂、阻锈剂虽然属于“顾客财产”,但是掺入后可能有降低混凝土强度的效应,势必会增加产品的成本,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事先通过试验确定其影响程度,再与客户洽谈。

(4)JGJ/T192—2009《钢筋阻锈剂应用技术规程》指出“无机类钢筋阻锈剂(如亚硝酸盐类),具有一定的毒性和致癌性”,“鉴于亚硝酸盐类钢筋阻锈剂的环保问题,在瑞士、德国等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该类型钢筋阻锈剂”。我国 GB50119—200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有强制性条文:“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使用含有亚硝酸盐的阻锈剂,不仅对搅拌站工作人员产生威胁,而且将长期影响混凝土工程的周边环境。因此,厦门建设与管理局规定:严禁使用具有一定毒性和致癌性的亚硝酸盐类阻锈剂 [1] 。对工程设计或施工单位采购并要求掺入混凝土的阻锈剂,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详细了解其材料组成。

(5)对表面色差可能影响外观的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企业宜考虑使用同一工程使用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的水泥和掺合料。

(6)混凝土拌合物的泌水率、凝结时间、坍落度损失等非规定要求指标也应妥善考虑,预拌混凝土企业如果接下订单,应区别对待,必要时应在配合比设计任务单上注明具体要求。

(7)泵送混凝土应根据泵送高度和水平距离确定适宜的坍落度,包括不同坍落度泵送混凝土在价格方面的差别,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与施工单位共同考虑确定。

3.2 与混凝土有关的要求的评审应确保

(1)产品要求已得到明确规定。

(2)现有要求与以前产品订单或标书要求的不一致已得到解决,可能存在的模糊情况已经澄清,必要时,预拌混凝土企业经营人员应联合技术人员与施工单位有关方面再次沟通或谈判。

(3)企业有能力满足产品订单或标书规定的包括对质量、数量和交付期等相关的全部要求。

(4)评审后,预拌混凝土企业若做出不承接该项业务的决定,宜与施工单位妥善解释,达成谅解。 评审的时机应当在预拌混凝土企业向施工单位做出提供混凝土的承诺之前,当施工单位对混凝土有关的要求更改时,应重新评审。

4 合同约定

预拌混凝土企业与施工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买卖合同,在订货单中对标的物及其质量的描述至少包括:混凝土工程执行标准、预拌混凝土标记、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交货检验混凝土强度评定方法等。 掺特殊材料的混凝土宜在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书)中约定:

(1)特殊材料的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及验收指标。

(2)掺特殊材料混凝土的某些性能指标和验收准则。

(3)掺膨胀剂等特殊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单位。 对膨胀剂、防水剂、阻锈剂和化学纤维等特殊材料,有时工程设计单位会要求在同一构件混凝土中同时掺其中两种甚至多种材料,这样的配合比设计是否适用应经鉴定。因此,“特殊混凝土配合比的各项技术指标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并经监理确认后才能使用”[1] 。

(4)应特别强调,“对掺膨胀剂等特殊混凝土,施工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到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配合比验证”[1]。具体做法是,“当施工单位组织业主或监理等到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开盘鉴定核对原材料时,三方应联合特殊外加剂、纤维供应商对特殊外加剂、纤维、水泥、掺合料、减水剂、砂石等共同取样签封,所有样品统一由预拌混凝土企业妥善保管,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90d。当遇有质量纠纷时,则将共同签封的样品送各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或配合比验证”[1]。

做此约定的作用是: ① 特殊外加剂供应商应确保其外加剂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及相关应用技术规程的要求; 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确保水泥、掺合料、减水剂、砂石等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配合比设计的指定要求; ③ 出具特殊混凝土配合比的机构应确保所提供的配合比能满足混凝土工程设计单位的混凝土性能指标要求。 ④ 互相监督可以制约相关方,敦促他们各负其责,避免发生质量纠纷时出现扯皮推诿现象。 (5)明确特殊材料提供方和使用方的质量责任。

5 结语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通过适当的沟通,完整地确定预拌混凝土的各种技术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确保全面、准确地理解施工单位要求和适用于预拌混凝土产品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这些要求,尤其是技术方面的要求,是构成产品实现过程中产品特性输入的重要内容,也是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输入的重要内容,其准确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将直接影响后续的最终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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